当前位置:

引入人民调解 解决医患纠纷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现频发态势,医患纠纷处理难、化解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如何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新课题。靖州县于2009年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医调工作中,特别是《人民调解法》实施后,组建了医调委,设立了县医调工作法学、医学专家库,聘请了专(兼)职调解员,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该县无因医患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的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情况

  该县辖11个乡镇186个村(居委会),总人口26.89万。县域内有怀化市二院靖州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15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200所和56家个体诊所以及3家民营医院等279家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开放床位1189张,基本上做到了“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该县2015年共发生医患纠纷23起,同期比下降36.11%,其中通过调解解决21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起,1起目前正在治疗之中。截止2016年3月底,该县发生医患纠纷3起,较上年同期比减少50%,全部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确保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目前在该县由公立医院赔偿的资金最高的一起为16.0万元。

  二、工作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该县县委、县政府重视医调工作,将其纳入了“平安靖州”建设的内容,做到同部署、

  同落实、同考核,有力保障了医调工作的开展。如县政法委将医调工作纳入乡镇、司法、卫计、公安等部门的绩效考核。一是加强了领导。调整充实了由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政法、卫生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维稳、司法、卫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调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健全了工作队伍。组建了法学、医学专家组成的法学、医学医患纠纷专家库,针对不同医疗纠纷的特点,从专家库中选派相关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责任的初步认定,为调解当好参谋。同时,为患方及家属提供专业咨询,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医学咨询服务。还聘请7名司法、律师、医学专业人员等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日常的调解。县级以上医院设立了调解室,完善了相关制度,安排兼职人员负责医患纠纷的答复和解决等。

  二是健全制度,切实规范运行。为保证医调委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该县结合医调工作实践,探索建立了相关制度:医调告知书、医调处理流程图等。如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医调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工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解决医调中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印制了医调申请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文书,确保医调工作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三是坚持“三大原则”, 突出“三个特性”。在医调处过程中,该县始终坚持“三大原则”实施调处工作。即:一是“防为主”的原则。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代表及法律顾问等及时了解医患纠纷情况,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答复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做好患方及家属等相关人员的稳控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调为先”的原则。对凡是符合调解处理的医患纠纷,县医调委动员当事

  人首先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调解不成再寻求鉴定、司法等途径解决。三是“和为贵”的原则。县医调委积极引导当事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促使当事人双方采取妥协、让步等方法,自愿地、和平地解决纷争,做到了 “案结事了”。突出“三个特性”即:一是中立性。县医调委作为依法设立的调解医患纠纷的组织,不隶属于医疗机构,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是独立第三人的地位,可以保障双方调解自愿,地位平等,提供协商交流的平台,能中立和公允地调解医患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专业性。县医调委聘请了7名具有丰富调处经验的调解员,并建立了法学、医学专家库,有效解决了医调取证难、责任难认定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医患双方拥有了同等的话语权和举证能力。三是公正性。县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打消患方顾虑,取得患方信任,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程序公开、透明,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保证了调解的公正性。

  四是多方联动,合力化解纠纷。加强协调联动,是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工作中,该县着力加强了“三个联动”:一是加强公安机关的联动。医疗机构如发生群体性医患纠纷,公安机关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维护现场秩序,有效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并配合做好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加强司法、卫计部门的联动。明确了县司法、卫计局的主管责任和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县卫计局将医患纠纷调解纳入“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狠抓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在县级以上医院建立了调解室,引导其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实现了调解纠纷与预防纠纷的良性互动。

  三是加强与乡镇、村、单位的联动。医患发生后,积极与患者所在乡镇、村、单位联系,派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五是创新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在调解实践中,该县坚持医患利益和社会效果并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处置,效果良好。一是柔性介入法。确立了人性化调处工作原则,柔性介入,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感到慰藉,避免纠纷激化。二是心理疏导法。运用心理学知识,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摆脱不良情绪,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情理结合法。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情理结合,在医患之间架起一座思想沟通的“桥梁”,消除对立情绪,通过入情、明理、释法等方式,帮助患方正确、客观认识纠纷事实,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四是中介劝导法。邀请患方信任的专家通报患者病情,帮助患方了解医疗活动程序和规范,确保医患纠纷得到理性解决。邀请法律工作者向患方告知维权方式和渠道,引导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五是多元促调法。对轻微纠纷,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对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般性纠纷,由县卫计局调解。对重大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其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程序等解决。

  六是工作措施到位,医调成效明显。该县医调委承担了279所医疗卫生机构的调处工作,由于各项工作措施到位,该县从2013来发生的103起医患纠纷,其中成功调解95起,调处成功率为92.23%,且在成功调处的医患纠纷中,有17起属于“天价” 医患纠纷,通过县医调委工作人员的努力,均得到有效处置,真正起到了为政府担责,为民解忧,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有效避免了司法诉讼耗时、费力、成本高、执行难等问题,该县未发生一起因医患纠纷调解后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构筑了一道“防火墙”。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该县医调工作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是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指标”、可有可无,以致调解工作难以摆上议事日程;有的单位对医调工作不重视,认为调解是司法、卫计局的事,与本单位关系不大,在工作上支持、配合不够,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还有少数群众认为调解组织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发生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更有甚者采取堵门堵路等非法行为,处理难度大。

  二是调解员队伍素质不高。医调队伍中,医疗方面的调解人员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由于报酬方面的原因,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到调解员队伍中来,整体队伍素质不高,调解水平提高有限。

  三是调解经费严重不足。医调经费困难,很难满足当前调解工作需要。关于调解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各级都下发了文件,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对医调专项工作经费未作预算,落实工作难度很大。因缺乏调解经费,医调场地设施建设有的没有落实到位,如安装摄像头等。

  四是医学科普教育不到位。患者对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了解不够,缺乏必要的认识,而对疾病痊愈和治疗效果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高期望值,认为医疗机构是“保险箱”,一旦患者死亡,或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等,就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容易导致失望与愤怒,导致医患关系激

  化。个别医生对病人关注不够,缺少敬业精神,对病情诊断有误,造成一些医疗事故或过错,既影响了医患关系,又增加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危机和诊疗水平的怀疑。

  五是指导和管理有待加强。由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医调委的定位、相互关系、职责分工等有待进一步明确;在该县医调实践中,大多数调解案例的患方不主张采取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导致事故过错不明,责任不清,在这种前提下,调解人员主要依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靠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自我约束,加上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产生统一尺度和标准,存在事实上的模糊空间,调解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方面管理的难度较大。

  六是医疗纠纷保险缺位。该县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少。目前只有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等参加了保险。另外,在计算赔偿标准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金额少些,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金额要多一倍左右。

  四、几点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争取支持。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做好新形势下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是一项基础性、治本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报导,扩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群众知晓度。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调解员薪酬补偿办法,落实调解员报酬,吸引高素质人才到调解队伍中来。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水平。

  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多元渠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政策规定,强化措施,积极解决医调工作经费,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经费、调解委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划拨。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医调经费来源渠道。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仅靠政府财力解决医调经费问题,势必影响这项工作在全县的开展。建立多元化的医调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医调工作正常发展。

  四是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工作体系。医调工作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适应其特点的包括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考核评比等方面一整套科学工作体系,确保其顺利进行。不断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医调中的有效衔接机制,形成相互配合,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要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机构客观上存在医疗风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机构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胡承佳

编辑:redcloud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乡镇传真
  • 部门动态
  • 美丽靖州
  • 其他视频
  • 靖州新闻
  • 怀化新闻
  • 特别推荐
  • 专题频道
  • 书记县长报道集
  • 时政要闻
  • 走进靖州
  • 社会民生
  • 通知公告
  • 文化艺术
  • 学习教育
  • 文明创建
  • 聚焦
  • 疫情防控

阅读下一篇

返回靖州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