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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双胜利,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出租房屋所有人、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管理人不得再擅自出租房屋,须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后,方可出租。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新租赁时,出租人须详细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来源地、租住起始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辖区派出所报告。

  三、对已经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出租人必须主动将承租人的上述相关信息向所在村(社区)、辖区派出所报告。发现从湖北省等重点疫区和国外来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乡镇、村(社区)报告。

  四、出租人、承租人要主动配合村(社区)疫情防控相关核查工作。对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出租人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承租人不服从居家隔离观察的,要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

  五、出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为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主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房屋出租各项规定。

  六、用工企业要强化自主申报责任的落实,对靖州县外返岗返厂的员工,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或辖区派出所报告。

  七、所有来靖返靖的流动人口,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或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

  八、对疫情防控期间落实责任不力、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5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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