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靖州县森林火灾起数以及损失面积均有大幅下降,但其中3起火灾案件仍然值得我们反思。为切实保护靖州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以案释法,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现将这几起典型火灾案件曝光如下:
1、罗某荣失火案
2019年3月21日,大堡子镇大木村十二组村民罗某荣在自家的“旁杠冲”山场清山造林,因山场起风,未能控制住火势而引发了森林火灾。2019年11月25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世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明知在禁火期内,仍在野外从事生产性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罗世荣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张某风失火案
2020年04月28日9时许,太阳坪乡八龙村的张某风在自家旱田清理茅草,风将火堆中的燃烧物吹起,落在紧邻的“飞山坪”山坡上,导致该山坡接火引发了森林火灾。2020年7月17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擅自从事生产性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陈某成失火案
2020年5月9日15时许,甘棠镇大桥村的垃圾焚烧员陈某成(现年80岁),因焚烧炉的烟囱损坏,便自行将垃圾堆放在焚烧炉后与“三角塘”山场之间的空地上,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焚烧,因垃圾堆放得离山场太近,导致“三角塘”山场接火,引发森林火灾。2020年10月30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决陈自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按照我县《禁火令》的规定,认真做到: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每遇高温、干旱、大风等三级高火险以上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实施下列行为:
1、炼山、烧荒、烧灰、烧田埂、烧地边杂草等生产性用火;
2、打火把、烧火驱蜂驱兽、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4、乱丢烟头、火柴梗及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三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天气,确需在林区内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森林火灾时如何逃生自救?
森林防火,这些安全常识需牢记!
森林火警电话:8330119
靖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来源:靖州新闻网
作者:
编辑:周悦伊
本文为靖州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2021/01/28/8958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