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什么是非法集资当事人?《条例》第三条明确:分别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哪些?《条例》第十九条明确:
①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②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③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⑤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对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明确: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要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