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融媒体中心10月28日讯(通讯员 吴繁颂)10月26日,在立案12天后,申请人刘某收到了靖州法院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补助费等执行款共计8万余元。
2019年4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公司达成协议,刘某到该公司所属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5月30日,刘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住院14天。2021年4月16日,经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交由靖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万余元。但该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考虑到申请人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联系沟通,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生效裁决。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案款发放给了申请人刘某,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从执行立案到申请人收到案款仅用时12天。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吴繁颂
编辑:李帮旭
本文为靖州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2021/10/28/10343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