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融媒体中心1月7日讯(通讯员 吴繁颂)近日,靖州法院审理了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三被告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禹某承包靖州县某工程项目,拖欠王某等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55143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禹某承包靖州县另一工程项目,拖欠彭某等25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共计150255元,期间,禹某雇请张某到该项目铺路面青石板和路牙石,项目完工后,拖欠张某工资人民币11347元。后经靖州县公安局渠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禹某到案。
经审理,靖州法院基于被告人禹某家属主动将拖欠张某的工资全部付清等情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承包靖州县三锹乡某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获得工程款人民币300余万元,但仍拖欠刘某等2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5000余元。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到广东省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农民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民警多次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均被其以在外地务工为由拒绝接受调查。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靖州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年3月7日,挂靠在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阳某代建代售靖州县某住宅小区15#、16#楼建设工程,拖欠龚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68460元。民工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向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阳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后,阳某未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公安局。靖州县公安局立案后,民警电话通知阳某到案接受询问未果,2021年6月18日对其网上追逃,6月21日,阳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靖州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各行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贪图利益,恶意欠薪终会自食犯罪恶果。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吴繁颂
编辑:李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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