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融媒体中心4月19日讯(通讯员 蒙奕霖)近日,原告许某将其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获靖州县人民法院支持。
据了解,原告许某(女)和王某(男)于 1981 年结婚,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儿子由原告许某抚养长大并成家立业,现原告许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本以为可以安享晚年,但其儿子却拒绝赡养母亲。
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故依法判决原告许某的儿子应依据本地生活水平、老人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状况给付许某赡养费。
法官提示,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蒙奕霖
编辑:李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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