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融媒体中心7月15日讯(通讯员 蒙奕霖)近日,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妻子在结婚时隐瞒自己精神病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案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靖州首例因隐瞒婚前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件。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202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2021年3月,被告在某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王某总是责怪刘某,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12月,原、被告和平协商离婚,并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在2018年因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未能协议离婚。刘某这才得知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在婚前就已经确诊,觉得王某一直在欺骗自己,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主张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第1款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蒙奕霖
编辑:李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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