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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法院:八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解了!

靖州融媒11月10日讯(通讯员 任怀林 武雨婷)房屋买卖往往因交易金额大,一旦陷入纠纷会导致双方矛盾尖锐。11月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顺利帮助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5年,靖州某公司与康某签署了一份《定购协议书》,约定购买靖州某公司的商铺。协议签订后,康某支付了部分房款,靖州某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康某,剩余房款康某一直未支付。2020年康某将商铺转让给周某,靖州某公司表示认可并接受了周某支付的部分房款,但剩余房款,周某称其帮靖州某公司介绍过客户,按照口头约定可以用介绍费抵扣剩余房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靖州某公司将周某与康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向原、被告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靖州某公司虽与康某签订了《定购协议书》,但2020年康某将商铺转让给周某,周某支付部分剩余房款时靖州某公司接受了该房款并为周某出具了收据,该行为应视为认可康某的转让行为。而被告周某作为受让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应对剩余房款承担支付义务,对于其陈述的与原告之间关于将介绍费与部分房款互抵的口头约定,并未得到原告的确认也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因此不能产生相互抵消的法律效果。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互相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靖州某公司当庭对康某撤诉,给予周某部分优惠,周某当庭支付部分剩余房款,其余部分约定分期履行。至此,本案得以顺利调解。

近年来,靖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将公开、公正、便民、为民的司法理念真正融入工作点滴中,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力争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审:杨晴馨 二审:滕栋 三审:李小芳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任怀林 武雨婷

编辑:李乐君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646755/57/13254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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