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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法院:有钱不还 “一赖到底”?一女子犯拒执罪获刑!

靖州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熊甜 摄)

靖州融媒11月27日讯(通讯员 熊甜 张秋萍)执行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却挖空心思想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你也知道我最近手头紧,实在没钱还你……”嘴上说着无力还钱,实则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诚信,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竟把法院判决书当成一纸空文?那就不光是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简单,还有打击拒执的重拳——拒执罪等着你!一起来看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拒执罪案件吧。

2019年12月21日,靖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害人聂某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对上述债务中的2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17日该判决生效,但被告人彭某某仍未履行义务,于是2020年4月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4月13日、21日靖州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所确认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偿还聂某某10万元,聂某某申请自愿放弃对其的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另查明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的债务人杜某某向其还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但彭某某在收到还款后优先偿还了个人其他债务而未履行法院判决。截至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尚欠聂某某本息和一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311858.89元。后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起诉至法院。

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到杜某某至少22万元还款后,将财产转移支付给他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彭某某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某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二审期间上诉人当庭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代为偿还了被害人借款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打击拒执犯罪事关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事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事关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生活中,债务人不管是“转移财产”“拒不腾空”还是“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等,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法官提醒: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未经裁判确定的债权属自然之债。而经裁判确定的债权经申请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应当优先将可支配资金用于偿还该笔债务。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应当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审:杨晴馨 二审:滕栋 三审:刘杰华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 熊甜 张秋萍

编辑:李乐君

本文链接:https://www.jingzhouxw.com/content/646755/63/13305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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