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25〕1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禁放区域:城区绕城公路环线(含绕城公路路面)以内:东起原造纸厂沿江东二桥至二凉亭新苑十字路口(含二凉亭新苑);南起二凉亭新苑十字路口沿环城路至飞山景区大门(含飞山景区);西起飞山景区大门至高速北路口(含靖州产业开发区茯苓科技产业园);北起高速北路口沿环城路经江东三桥(含江东风雨桥、梓橦桥、城东停车场)、城东加油站、文峰塔景区、原造纸厂,不含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限制燃放区域。
(二)禁放场所(环线以内):
1.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等单位和企业;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6.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
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主次干道及地下通道;
10.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限放区域:城区内未划定为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放区域设立集中燃放点:设立江东二桥周边200米以内安全区域为限放时间内的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三)限放时间: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七月十五、10月1日国庆节当日共七天的早上七时至晚上十时(除夕可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城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个人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专业燃放类产品(A、B级)和需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产品(C、D级);
(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内、阳台、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窨井燃放,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
(四)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向车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大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鼓励群众通过“110”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29日印发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靖政发〔2022〕2号)同时废止。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来源:靖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杨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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